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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取消劳务资质 无资质/安许证也可承揽业务!

官方发布 阅读(10263) 2021-05-09

  5月15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改进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指出:

  

  1、自发文之日起,江西省内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企业可直接承接作业,不再要求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换发电子资质证书。

  

  2021年11月,住建部印发《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拟“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

  

  这一消息在行业内激起了千层浪,被大家解读为将取消劳务资质的信号。随后多个省份开始出台文件,试点取消劳务资质。

  

  此前,已明确取消劳务资质的省市有:

  

  2021年9月16日,四川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试点地区(成都、泸州、绵阳、内江、巴中)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设立8个专业(砌筑、混凝土、钢筋、架子、木工、防水、电工、其他专业作业)。

  

  2021年9月9日,贵州省将适时取消劳务企业资质,促进建筑农民工向技术工人、产业工人转型。

  

  2021年11月28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试点区域(济源市、固始县、长垣县、林州市)内取消建筑劳务资质。2020年,河南再次提出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

  

  2021年11月13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正式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

  

  2021年6月4日,江苏省住建厅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劳务资质。

  

  2021年4月1日起,青海省住建厅正式取消劳务资质。

  

  2021年1月1日起,山东省正式取消劳务资质。

  

  2016年8月1日起,西安市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

  

  2016年6月1日起,安徽省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

  

  2016年起,浙江省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

  

  2016年5月6日起,陕西省停止办理新申请劳务资质审批。

  

  劳务资质会不会取消?

  

  劳务资质会在全国范围内被取消吗?

  

  虽然各省取消劳务资质的动作频频,但是直到现在,距离2021年国家提出“拟取消劳务资质审批”已经过去了2年,劳务资质取消的全国性文件还是迟迟没有下来。对此,建筑圈内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认为劳务资质不会取消,一种则认为会。

  

  否定者认为劳务资质不会取消,原因有二:

  

  一是建筑业劳务资质不仅关系着企业,更关系着广大的建筑工人。不像物业资质、招标代理资质等只关系企业主体,建筑劳务资质还关系广大建筑工人群体,他们处于建筑行业链的底端。

  

  所以住建部2021年才会先提出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因为只有处理好建筑工人的问题,国家才有可能全面取消劳务资质。

  

  第二个影响劳务资质取消的原因是,取消劳务资质会影响整个建筑生态,真正的牵一发而动全身。

  

  中国幅员辽阔,建筑市场和建筑劳务市场发展严重不平衡,发达地区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以建筑工人为载体的专业企业,而有些地方仍然还维持着传统的建筑劳务用工模式,一时很难改变,这也是目前“劳务资质取消”以省为单位的主要原因!

  

  认为劳务资质会取消的肯定者则认为,劳务资质束缚了劳务市场的发展,导致劳务市场发展的现状和需求完全脱节!

  

  现阶段我国建筑业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一线作业人员存在流动性大、文化素质偏低、技能水平不高等问题,加之劳务公司空壳化严重、用工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势必将会成为严重制约我国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和可持续发展的薄弱环节。

  

  而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不断加快,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求不断提高,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培养造就一批高级能人才,稳步提升建筑工人的整体素质,是建筑业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必经之路。未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技能化、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将是建筑劳务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国家虽然当前还没有正式下发文件全面取消劳务资质,但是相关性的改革措施已经陆续出台,因此无论从政府还是从市场出发,未来劳务资质大概率会被取消,只是时间问题而已。

  

  劳务资质取消后对建筑业的影响

  

  劳务资质取消后,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主要有3大方面的变动:

  

  1、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

  

  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还将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这样一来,新的监管方式就基本成型了,以实力作为评判标准,更具公平性。

  

  2、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

  

  3、鼓励企业培养专业技术工人

  

  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谁用工、谁培训”。

  

  最终形成建立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劳务派遣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制度。

  

  四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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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建行规〔2019〕7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为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创新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精神,现就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在成都、泸州、绵阳、内江、巴中五市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暂停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自2021年10月12日起,试点地区停止受理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已经取得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可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延期等事项。取消建筑劳务作业应当分包给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限制,试点地区内依法分包建筑劳务作业,应从目前的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建筑工人与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过渡,施工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建筑劳务作业再分包给专业作业企业。引导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发展,实行建筑工人既是劳动者,又是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出资人,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施工劳务分包企业。

  

  (二)发展专业作业合伙企业。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与施工作业业绩的班组长与建筑工人合伙出资依法设立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登记设立的规定。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建筑相关专业执业注册人员或取得职业技能资格的技术工人担任。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为依据申请专业作业范围,无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劳动经营合法载体,应当遵守“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等工作,依法为建筑工人提供相关社会保障。

  

  (三)专业作业企业类别设置。根据建筑业实际用工需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分类,暂设立8个专业:砌筑、混凝土、钢筋、架子、木工、防水、电工、其他专业作业。每个专业作业企业技能工人原则上不少于3人,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50%。建筑专业作业企业需按申请的作业范围与建筑工人技能工种承揽建筑劳务作业。

  

  (四)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jst.sc.gov.cn),进入“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申请用户注册信息,通过“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填报营业执照、作业类别、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证书、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可在全省建筑市场承接建筑劳务作业。省外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入川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将本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并对外公布。

  

  (五)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推行和应用,全省在建工程项目应通过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动态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教育培训信息、技能等级信息、从业记录信息、诚信信息以及工资发放情况等,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报送项目承包企业备案、核实。

  

  (六)提升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立以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为主体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制,引导企业采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新型学徒制等多种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建立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等级与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挂钩制度,调动建筑工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是深化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改革,打通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通道,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重要内容。各试点地区要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努力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专业作业品牌。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联动机制,规范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市场行为,强化专业作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人证分离、违规从事建筑劳务作业、不执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及时查处,记入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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