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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可跨省互认!省厅发布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官方发布 阅读(1724) 2021-05-09

长三角区域可跨省互认!省厅发布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接下来快跟快办网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吧。

6月2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根据长三角区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体化工作推进情况,参加其他省份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经所在省与浙江省制定的跨区域认可办法,均可在浙江省注册或者变更。

2、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注册证书采用电子证书,执业印章按规定样式自行刻制。

3、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材料如下:

本人的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

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社保缴纳情况实行承诺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这些情况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④、前一个注册期内无工作业绩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⑤、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⑥、因工程造价业务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⑦、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⑧、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⑩、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跨省互认

关于“跨省互认”,省厅此前已有文件透出信息。

2021年7月,浙江发布《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1、与浙江省互认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已通过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可申请领取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免考部分考试科目。

2、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

3、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总分的60%;考试合格者,由省人社厅发放电子合格证明。

4、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浙江省自主命题。

原文通知

现将《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期限: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11日。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至:348607681@qq.com;

2.传真至:0571-87052848;

3.寄送至: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邮编:310005,电话:0571-81050843。

附件: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造价师管理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17号)、《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和注销注册。

第三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注册机关)对本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事宜委托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对日常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一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五条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通过浙江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经审批通过后,颁发电子证书。

对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注册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对本人所提供注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取得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取得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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