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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一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受理工作的通知

官方发布 阅读(1609) 2020-07-21

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一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根据《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6号)、《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18〕20号)要求,市科技局将继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工作。现将2020年度第一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项目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委托或受让企业

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的、单项交易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4%的标准,对委托或受让企业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本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技术转移机构

1.线下技术转移机构

技术受让交易。对促成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完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的机构,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1.5%的标准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技术出让交易。对促成我市法人单位为出让方的国内技术转让交易的机构,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0.8%的标准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同一交易的受让、出让补助不可兼得。单个机构本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线上技术转移机构

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交易额0.4%的标准进行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本次上述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技术经纪人

技术转移机构应将不低于30%的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对促成成果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由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技术经纪人实际贡献进行分配。

二、注意事项

(一)本批申请补助的交易项目须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进行,以付(到)款凭证为准。

(二)申请补助的交易项目必须在出让方所在地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单项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中“单项交易额”是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的“合同成交总额”。

(四)“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是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中的“本次实现技术交易额”。同一交易项目在本次补助时间范围内分期付款的,技术交易额可累计,一次性申报。

(五)委托或受让企业申报补助,需在补助申请表中填写技术转移机构在技术交易中所发挥的相关作用。

三、不予补助的交易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提成部分;

(二)认定登记为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交易项目;

(三)交易成果已在我市科技计划转化类项目立项支持的,不再给予委托或受让企业补助。

四、申报材料及附件

(一)委托或受让企业补助

1.《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申请表(委托或受让企业)》(在线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2.附件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首次申报企业提供);

(2)技术合同(仅首页、支付方式页,不用附合同全文,涉密项目不得上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3)交易付(到)款凭证(作价入股形式的技术转让交易,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变更材料);

(4)交易发票。

(二)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人补助

1.《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申请表(技术转移机构)》(在线填报,系统自动生成);

2.附件材料

(1)技术合同(仅首页、支付方式页,不用附合同全文,涉密项目不得上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2)交易付(到)款凭证(作价入股形式的技术转让交易,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变更材料);

(3)交易发票;

(4)技术转移服务委托协议(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内设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的自有技术交易,须提供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盖章的技术交易服务情况说明,其他技术转移机构须提供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或分别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两两委托协议)。

申报补助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在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服务平台(www.tjkjcg.com)进行单位注册并获得登记号后(详情见《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0年天津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通知》),方可申请补助项目。促成交易的技术经纪人,在网上平台完成技术经纪人登记后,方可享受技术转移机构分配的补助资金奖励。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注册。登录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服务平台(www.tjkjcg.com),进行单位注册。

(二)基本资料完善。从网站首页“平台基础服务-成果交易补助申报”或“会员中心-成果交易补助申报”进入申报系统,选择申报主体类型,进行基本资料完善,并提交审核(审核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已申报过交易补助的单位使用原有用户名、密码登录,直接进入申报系统。

(三)在线申报。按照申报系统中的说明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完整附件材料。线上填写完成后,点击“完成此次申报”,方能进入审核程序。各申报单位应在2020年8月20日前完成申报材料填写并在线提交至局级主管部门。

(四)局级主管部门初审。局级主管部门需使用部门账号对申报信息进行初审,在2020年8月27日前完成审核(含驳回修改时间)并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建议各申报单位及时与局级主管部门做好沟通。

(五)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对初审通过的交易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驳回的项目,须在三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如果项目通过形式审查,项目状态栏显示“形式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1次修改机会,建议各申报单位及时关注项目状态。

(六)纸质材料报送。形式审查通过后,各申报单位在线打印并报送《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申请表》(含相关附件)纸质版3份。

六、纸质材料受理地址及时间

受理地址: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地址:河东区新开路138号二层东大厅)

受理时间:2020年8月31日

七、联系方式

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郭志毅 24436192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郄燕 58832903

在线系统技术支持:李军亮  27433488

附件:

1.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

2.各区成果转化交易项目补助受理部门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联系方式

2020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kxjs.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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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部署,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以下简称交易项目)指由线上线下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项目。

第三条 交易项目补助对象为转化或应用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科技成果的企业、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人。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提供各类线上线下交易服务的机构。线上技术转移机构专指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网上平台,是为技术转移提供信息资源、交易规范和交易保障的服务机构。线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技术对接、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等服务,直接促成交易的服务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应按照《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登记。技术经纪人应为已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在册人员。

第五条 交易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参与科技成果交易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后,根据标准据实核拨补助资金。

第六条 补助标准按照三年期逐步退坡。第一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第二期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第三期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具体的支持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企业

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的、单项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三个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5%、4%、3%的标准退坡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技术转移机构

1.线下技术转移机构

技术受让交易。对促成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完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的机构,三个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2%、1.5%、1%的标准退坡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技术出让交易。对促成我市法人单位为出让方的国内技术转让交易的机构,三个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1%、0.8%、0.5%的标准退坡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同一交易的受让、出让补助不可兼得。单个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线上技术转移机构

三个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0.5%、0.4%、0.3%的标准进行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上述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技术经纪人

技术转移机构应将不低于30%的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对促成成果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由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技术经纪人实际贡献进行分配。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交易项目补助范围: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提成部分。

(二)认定登记为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交易项目。

(三)交易成果已在我市科技计划转化类项目立项支持的,不再给予委托或受让企业补助。

第八条 交易项目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市科委每年根据工作程序发布项目受理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申报主体以法人单位名义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统一受理地点。

(四)市科委对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评审。

(五)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确定补助项目及额度,并在“天津科技”政务网进行公示。

(六)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交易项目补助工作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受理、材料审核及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交易项目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单位在交易项目申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天津市科研诚信管理。对享受补助的交易项目按照2%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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