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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官方发布 阅读(908) 2020-06-04

      现将《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期限: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11日。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至:348607681@qq.com;

2.传真至:0571-87052848;

3.寄送至: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邮编:310005,电话:0571-81050843。

附件: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造价师管理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17号)、《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和注销注册。

第三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注册机关)对本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事宜委托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标准设计站)对日常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一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五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通过浙江省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经审批通过后,颁发电子证书。

对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注册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对本人所提供注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取得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取得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本人的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通过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自取得职业资格18个月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近一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七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三)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前一注册期内完成的业绩。

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超过有效期未正常延续的,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可重新办理初始注册。

第八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两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现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九条 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通过其他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后可申请增项注册。准予增项注册后,各专业注册有效期分别计算。

申请增项注册应当提交增项注册申请表。

第十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无工作业绩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 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注册机关受理后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准予注册后,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注册证书采用电子证书,执业印章按规定样式自行刻制。电子证书、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六条 外国人和台港澳居民在浙江省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注册要求及申请程序与内地注册人员一致,但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8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第十八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主要内容包括:

(一) 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性文件;

(二)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等;

(四)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案例分析;

(五) 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需学习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办理暂停执业手续。

第二十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根据长三角区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体化工作推进情况,参加其他省份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经所在省与浙江省制定的跨区域认可办法,均可在浙江省注册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 注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标准,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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