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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解析】工程项目预收账款财税处理大调整!

官方发布 阅读(1954) 2021-05-03

  对于建筑企业预收账款或收取业主开工保证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通过此项处理我们能够得出怎样的结论?我们知道,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到目前为止,根据文件的变化,2021年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账款,又有一些新的调整。今天快办网小编将以建筑企业实际出发,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切入,给大家详细讲解,其内容如下:


  一、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基于此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结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以下两个方面:


  (1)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


  (2)如果业主或发包方支付预付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并与业主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签订进度结算书,在财务上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的当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出的关于“对工程项目预收账款财税处理大调整的解析”的主要内容。想要知道更多建筑资质问题,请关注“快办网”的“资质新闻”栏目,获取更多资质相关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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