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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和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官方发布 阅读(905) 2020-07-21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和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新动能引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和《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docx

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docx

(津科规〔2020〕2号)政策解读.doc

资料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kxjs.tj.gov.cn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和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和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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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

为推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加快新动能引育,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对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专项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培育更多好企业茁壮成长,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聚焦引育新动能,建立和完善以“分担风险、让利退出”为特点的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扶持机制,探索科技金融创新服务新范式。

二、基本原则

--政府出资,支持早期。财政出资扶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在企业创业早期投入,解决制约高风险早期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题。

--分担风险,让利退出。专项投资不追求超额收益,重在培养好苗子,分担创业风险。创业成功实现增值收益的,专项投资让利退出。创业未达预期目标或创业失败,导致专项投资发生损失的,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损失按程序核销。

--规范管理,尽职免责。建立政府主导,专业机构投后管理的专项投资管理规范。按照管理程序实施决策和管理发生损失的,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实施容错机制、尽职免责。

三、主要任务

通过政府专项投资引导,优化高水平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环境,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5年内引育不少于100家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助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建立扶持机制,投向目标企业。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与本市已设立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并购等科技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相互衔接,共同形成覆盖科技型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各阶段的科技风险投资体系。专项投资重点扶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投资基金主动投资意愿低的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在投资前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约定让利、退出等相关安排。创业成功实现增值收益的,专项投资依约定让利退出,让利部分主要用于奖励创业经营团队。创业未达预期目标或创业失败,导致专项投资发生损失的,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损失按程序核销。

(二)财政投入引导,联动持续推进。统筹本市已设立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并购三类科技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回收资金与收益循环投资,从中安排专项投资资金。设立激励机制,引导撬动社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团队、本市各区(包括功能区)跟投联投高风险早期企业,形成支持合力。设置梯度让利和管理费用分段提取机制,加快资金回收,形成滚动投资、持续扶持的循环。

(三)聚焦引育新动能,瞄准重点企业。专项投资聚焦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领域,专注拥有核心技术和核心专利产品、成果转化能力强、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对本市产业发展补链作用明显的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加大对高水平优秀“项目+团队”创新创业的扶持,加快本市新旧动能转换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重点从本市招商引资企业、创新型领军计划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优质科技型企业中筛选,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支持。对于引进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可先行受理和决策,迁入本市后实施投资。

(四)强化政府导向,依约履职尽责。建立各区(包括功能区)、市相关部门推荐,管理机构受理论证,部门联审,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管理机构落实决策意见及投后管理的工作机制。管理机构依据本意见、《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协议约定履职尽责。专项投资发生投资损失时,对按照本意见、《管理办法》和相关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尽职免责,审计机关依法对专项投资进行监督。

(五)加强风险管理,依规核销。加强项目源头把控、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各区(包括功能区)、市相关部门优选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管委会按照本意见和《管理办法》实施决策,管理机构加强投后管理、跟踪服务和日常预警。专项投资发生的投资损失,由管理机构聘请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形成报告,管理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核销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组织部门联审,部门联审通过的,由管理机构报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核销。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的管委会,作为专项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专项投资、年度预算安排及投后管理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审议事项准备、工作协调落实、监督考核等工作。遴选专业机构负责专项投资的受理论证、投资入股、投后管理。专项投资启动初期,为探索管理经验,可指定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作为管理机构。各区(包括功能区)、市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优质企业推荐工作,协调促进各类社会资本与专项投资形成资本合力。

(二)加强日常监管。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对专项投资开展绩效考核评价,视情况启动下轮投资,监督管理机构规范专项投资的具体运作,实现专项投资资金滚动投资。管理机构强化对被投企业的日常管理,建立预警机制,发现风险及时报请管委会办公室研究应对方案并落实。

(三)加强资金保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适时补充专项投资,弥补投资损失;加快资金回笼,提高使用效率,将专项投资保持在一定规模,保证及时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优秀团队创新创业,让更多好企业茁壮成长,本市设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以下简称专项投资)。为规范专项投资运作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使用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小巨人企业产业并购引导基金,回收资金与收益循环投资,从中安排专项投资资金,重点投资高风险初创科技型企业;构建相互衔接,覆盖科技型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各阶段的科技风险投资体系,更好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

第三条 专项投资对单一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不作为企业发起人和第一大股东。对单一企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就其必要性作出充分说明。被投企业一般应先期或同期获得创业经营团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和备案基金(以下称备案跟投资本)、本市各区(包括功能区)代表机构或企业任意一方货币投资,专项投资分别不高于其10倍、2倍和1倍。

第四条 被投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均须在本市;对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场所不在本市的可先行决策,迁入本市后实施投资。企业须承诺在获得投资后不迁出本市。

被投企业应属于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核心创新能力、核心专利产品,且至少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由国内外优秀科研团队领衔,拥有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技术或与重大工程密切相关的技术成果,具有技术迭代升级能力;

(二)创业经营团队具备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企业成果具备转化条件,市场方向明确,具有重大需求或较强产业带动作用;

(三)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重大专项等资金支持或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

(四)获得“项目+团队”A、B级政策支持的“带土移植”优秀团队;

(五)对本市重点产业具有补链作用的企业;

(六)其他符合本市引育新动能要求的企业。

专项投资优先投资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的企业;列入本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名录的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本市各区(包括功能区)重点支持的企业;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的企业。

第五条 专项投资在企业成长初期投资入股,分担企业创业失败风险,一般应在企业上市前、新的社会资本投资前等节点退出。专项投资在投资前应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约定让利、退出等相关安排,在退出时依约定落实。

创业经营团队有受让意愿的,自投资之日起3年(含)内,专项投资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自投资后第4年起至第5年(含),按投资年限以原始价格及利息之和(年利率为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以下简称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超过5年的,各方同股同权。

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的,自投资之日起3年(含)内,专项投资可将不超过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额且不超过专项投资30%部分,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备案跟投资本,其余部分以原始价格加管理成本后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自投资后第4年起至第5年(含),专项投资可将不超过备案跟投资本同期跟投额且不超过专项投资30%部分,按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备案跟投资本,其余部分按专项投资本息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超过5年的,各方同股同权。备案跟投资本不与创业经营团队同步受让专项投资的,专项投资可将全部投资份额一并转让给创业经营团队。

企业创业未达预期目标或创业失败,经协商,专项投资可通过适当方式退出。

第六条 建立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专项投资决策机构,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合作交流办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年度预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二)审议投资事项;

(三)审议投后管理重要事项;

(四)确定管理机构;

(五)审议其他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合作交流办分别委派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成员。办公室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需管委会审议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建立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管委会高效运行,对相关工作督促检查落实;

(三)建立部门联审工作机制,对投资方案进行政策目标审查,形成联审意见;

(四)对管理机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监督;

(五)每3年对被投企业的产业带动、经营效益、税收贡献和就业情况等投资绩效开展评估考核,视情况启动下轮投资安排;

(六)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受理申报、尽调论证、出资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区(包括功能区)、市相关部门推荐的企业申请,对申请企业发展潜力、产业发展前景、技术成果先进性,以及对我市产业补链作用进行分析,深入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报告。组织技术、投资专家开展投资咨询论证,形成论证意见。管理机构综合尽调报告、论证意见,提出投资建议,上报管委会办公室;

(二)根据管委会决策意见洽谈投资协议,并代表财政资金按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出资持股;

(三)建立检查报告机制,对被投企业开展日常性预警评估,如发现重大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投资情况;

(四)实施投资退出与资金回收;

(五)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投资主要决策流程如下:

(一)申请推荐。企业、创业经营团队或成果拥有者填写投资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或产品创新性、团队技术实力、产业带动能力、市场分析和发展规划、融资使用计划等内容,并报各区(包括功能区)或市相关部门。各区(包括功能区)、市相关部门推荐优质企业,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正式推荐函,推荐函应包括是否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申请专项投资支持的必要性、对本市产业补充提升作用等内容,招商引资项目还应提出落地安排;

(二)受理论证。管理机构常年受理申请,深入了解项目情况,组织技术、投资专家开展投资咨询论证,出具论证意见,提出投资建议;

(三)部门联审。管委会办公室召集办公室成员对投资方案开展部门联审,提出联审意见;

(四)投资决策。管委会听取管理机构汇报,内容包括推荐意见、论证意见、联审意见,开展投资决策;

(五)实施投资。管理机构按照管委会决策意见,细化投资协议,投资入股。

管理机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形成投资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作出的投资决策意见1年内有效。

第十条 管理机构按照在投企业投资额度累计从专项投资中提取7%管理费,“包干”使用。在被投企业管理期间每年提取1%,最多提取3年,剩余管理费在投资回收时一次性提取;5年内完成投资回收的,另外奖励2%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专项投资发生损失时,对按照《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本办法和相关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依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尽职免责,审计机关依法对专项投资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投资发生的投资损失,管理机构聘请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管理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核销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组织部门联审,部门联审通过的,由管理机构报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核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3: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扶持机制的意见和天津市高成长初创科技型企业专项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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