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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实施,最高奖励1000万元!深圳出台“八条”,奖励建筑业企业

官方发布 阅读(662) 2020-06-04

5月29日,深圳市住房建设局下发通知:

即日起实施,最高奖励1000万元!深圳出台“八条”,奖励建筑业企业,拘役内容跟着快办网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吧。


1、最高奖励1000万:对建筑业企业,按照2020年本企业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申报奖励的建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

2020年总产值5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增速不低于16%(产值含50亿元人民币,增速含16%,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2021年度和2020年度总产值统计数据为准);

2020年在本市未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未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违法分包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以及未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2020年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3、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向市住房建设局提交以下书面申报材料:

企业书面申报书及承诺书;

2021年和2020年度生产经营状况表;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020年新迁入及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无需提供2021年度相关材料。

4、在申报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由市住房建设局追回奖励资金并与国库系统对账,且1年内不受理其相关奖励申请及相关资质申请(含增项、升级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通知原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2020年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建规〔2020〕1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2020年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建设局

2020年5月29日

2020年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实现2020年我市建筑业稳增长目标,规范奖励措施执行,现按照我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0年本市建筑业企业稳增长奖励的申报、审查、公示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申报2020年稳增长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

(二)2020年总产值5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增速不低于16%(产值含50亿元人民币,增速含16%,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2021年度和2020年度总产值统计数据为准);

(三)2020年在本市未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未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违法分包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以及未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四)2020年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四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按照2020年本企业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应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向市住房建设局提交以下书面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书面申报书及承诺书;

(二)2021年和2020年度生产经营状况表;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所提供的各年度生产经营状况表应当与上报市统计局保持一致,2020年新迁入及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无需提供2021年度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住房建设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市住房建设局将移交市统计局进行复审,由市统计局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初步测算奖励金额。

市住房建设局根据市统计局的复审结果,拟定奖励方案,并在市住房建设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建设局书面提出异议,由市住房建设局进行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住房建设局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建设局将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奖励计划。企业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市住房建设局安排资金拨付。

第七条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市住房建设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即由市住房建设局追回奖励资金并与国库系统对账,且1年内不受理其相关奖励申请及相关资质申请(含增项、升级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住房建设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奖励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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